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