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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修订)


  (二)关注与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独立意见的发表情况;

  (四)现场检查情况;

  (五)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持续培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相关文件的制作和报送情况;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保荐工作内部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保荐机构关于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保荐代表人关于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关于保荐业务持续培训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考核机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保荐机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主要包括:

  (一)回复本所问询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根据本所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的及时性及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质量;

  (三)出席本所约见安排情况;

  (四)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及时性及其质量;

  (五)本所调阅的保荐工作档案情况;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

  (二)被本所纪律处分情况;

  (三)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的有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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