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注与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独立意见的发表情况;
(四)现场检查情况;
(五)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持续培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相关文件的制作和报送情况;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保荐工作内部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保荐机构关于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保荐代表人关于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关于保荐业务持续培训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考核机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保荐机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主要包括:
(一)回复本所问询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根据本所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的及时性及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质量;
(三)出席本所约见安排情况;
(四)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及时性及其质量;
(五)本所调阅的保荐工作档案情况;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
(二)被本所纪律处分情况;
(三)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七十一、
七十二条的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