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所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七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评价期间被本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或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相关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直接被评为不称职。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评价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相关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不得评为优秀:
(一)被本所通报批评或发出监管函两次以上的;
(二)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发出监管函三次以上的;
(三)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出现前述第(二)、(三)情形,相关违规事实由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本所的除外。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上市推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三)保荐工作内部管理工作;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
(六)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上市推荐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发行上市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完备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二)发行上市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质量;
(三)发行上市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
(四)发行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督导上市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