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2008年2月18日发布,200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三条 本所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与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间一致。
第四条 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最终评价等级:
(一)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以上市公司为单位对其保荐工作分别进行评价,以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评价结果等,确定该保荐机构的最终评价等级;
(二)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以上市公司为单位对其保荐工作分别进行评价,以评价等级最低的评价结果确定该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
第五条 评价期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且保荐工作期间超过三个月的,本所对变更前后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按照本办法分别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