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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1.“□”内不能为空,“是”打“√”,“非”打“×”。
  2.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盖章)

序号

考试年度

准考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修改信息项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01

2008

5101081100001

示例

530102197903317177

毕业学校,

毕业专业

四川医学院,

社区医学

四川大学,

临床医学(11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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