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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
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
(2010年01月11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是指出现下列特殊情形:

  1、因生病或遭遇意外事件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

  2、死亡;

  3、失踪;

  4、被暂停职务;

  5、因协助司法、行政等调查,不能履职;

  6、因触犯刑事法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7、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被撤销任职资格;

  9、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监管机构责令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10、法律、法规和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应当选择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董事长缺位,由公司副董事长或者具有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或者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总经理缺位,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的,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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