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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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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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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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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