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1]245号 2001年10月24日)
国土资源部:
你部 2001年 6月 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