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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1]282号 2001年12月28日)


国家工商总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第 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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