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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2]3号 2002年1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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