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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俄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俄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9〕637号 2009年9月23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防止不合格商品通过“灰色清关”等途径进入俄市场,维护中国商品和中国制造的声誉,根据中俄两国政府关于规范双边贸易秩序工作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输俄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输俄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输俄法检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俄方相关质量和卫生检疫标准检验检疫;对俄方没有质量监督和卫生检疫标准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要求和SN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出口。

  二、加强输俄商品的口岸查验工作。对于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输俄商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口岸查验,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三、加强市场采购输俄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无法实施产地检验检疫的法检商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检验检疫项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抽取样品实施实验室检测;其他项目可以以感观检验检疫为主,符合规定的予已放行。

  四、加强对俄边贸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通过中俄边境贸易出境的商品,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国发[1993]68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6号)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对输俄商品的报检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检签证的各项规定,混装的输俄商品中含有法定检验商品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报检信息与货物进行核对,严厉打击瞒报骗报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俄贸易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对辖区内输俄商品贸易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建立输俄商品可追溯管理机制;将对涉及输俄商品的企业应全部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的优惠、便利或严管措施,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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