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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 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0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进一步做好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物流业跨行业、跨地区服务行为工作,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清理阻碍或限制跨行业、跨地区物流服务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的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地方封锁对物流业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的障碍;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制止违法经营,维护物流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纠正排除、限制物流业跨行业、跨地区服务的做法。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制定的与物流服务有关的政策文件和其他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含有排斥外行业或外地区物流服务、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物流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完成。
  (二)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行为。工商、发展改革(物价)和商务部门要依法制止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接受本地物流企业提供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门槛、收取歧视性费用等限制物流业跨地区、跨行业服务的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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