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选检测结果疑似不合格的,必须进行确证。检测实验室若不具备确证条件,须将疑似样品送达基准实验室或者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证。
检测实验室对确证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确证后 24小时内将确证结果通知送检单位。
第四章 数据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检验检局应及时汇总监测数据信息,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确认监测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 对监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样品,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告。对出境水生动物,组织调查不合格原因,针对不合格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进境水生动物,由总局发布警示通报。
第五章 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监测计划后,认真总结本年度监测工作,分析检测数据,撰写监测报告,阐明本辖区内监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年度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测报告应当随附监测数据,内容包括监控对象名单、监测项目、抽样时间、监测样品数、监测结果、不合格主要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年的监测报告及其数据应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于下年度的1月10日前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组长单位报送。
第二十七条 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监测数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报告,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送上年度监测报告,并对本年度的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章 监测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拟订监测和检测技术培训计划,根据总局批准,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局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推荐,组织专家对拟承担监测计划相关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