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抽样方法和样品要求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抽样标准执行,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不受污染。
  第十四条 监测计划中应列明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方法和标准统一,便于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统计和比较。对国家尚未建立检测方法或者限量标准的,优先采用相关国际组织推荐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监测计划实施的检测机构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认可。承担监测检测任务的机构,应当在人员、实验室条件等方面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水平。
  第十六条 各开展监测的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定期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指定的单位报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日常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检测项目与监测项目一致的,检测数据可作为监测数据的组成部分,一并纳入监测数据上报。

第三章 监测过程

  第十七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的监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及时、有效地完成监测工作,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抽取样品时,要按照监测计划的抽样要求,参照“水生动物监测抽样流程图”,抽取相应样品。样品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抽取,抽样工作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并由抽样人填写抽样单,由样品来源的单位负责人员或其代表签字确认。
  抽取的样品应当加施封识,并加贴标签(样品标签式样见附3)。
  第十九条 采集的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检测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送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及检测的要求,能够防止包装破损、撒漏、样品污染。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认真检查样品的封存状态,并与送样单位联系确认样品接受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尽快完成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及时向送样单位反馈。检测实验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监测样品或延迟接收监测样品和出具检测结果。一般检测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