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9年9月9日 国质检动[2009]38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附件: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
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 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入水生动物养殖、存放等场所开展监测、调查及监督工作,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