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联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一是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二是查处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或违规出具银行询证函等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查处违反执业规范违规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行为;四是查处从事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照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查处在企业登记及年检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查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将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结果及时通报会计行业主管及行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
公安机关按照《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查处伪造、变造印章、伪造审批文件、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法定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财政部门按照《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规为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协助查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业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