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设立,是维护市场经济源头秩序的必要保障。近年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快速发展,为方便企业设立、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刻公章,伪造投资人签名;有的伪造验资(审计)报告、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有的为企业垫资并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后立即抽逃;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执业规则违法违规出具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扰乱市场秩序,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破坏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危害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各级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是摸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底数,清理无照代理和超范围从事代理业务行为;二是通过查处一批“两虚一逃”大案要案,遏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企业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从事违法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规范市场准入秩序;三是积累经验,探索建立部门联合防范机制和案件查处机制,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实现对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和企业出资行为的长效规范监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