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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计发[2008]10号)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规范建设,切实发挥项目监管的保障作用,同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2008年农业项目稽察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2004年下达投资计划的渔政船建设项目,2005年下达投资计划的渔港、农垦现代农业,2006年立项投资的植保工程、种子工程、养殖场沼气工程、农村户用沼气项目,2007年下达投资计划的优质水稻区域生产机械化服务中心、全国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体系建设、生猪扩繁场、养殖场沼气工程、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同时对2007、2008年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导。
  二、检查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计发[2003]33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三、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进度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组织方式和要求
  (一)全面自查。项目单位要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省项目检查,省级现场检查项目规模不少于本省项目总数的30%(农村户用沼气检查不少于本省项目县的10%),并请于今年9月10日前将省级自查报告(包括省级现场检查情况)、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检查情况一览表(附件3)报我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关司局,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文档。对延迟上报自查报告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将视情况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减少该省该类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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