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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体人字〔2009〕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近年来,随着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逐步落实,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任务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鉴定范围持续扩大的同时,保持数量和质量的良好均衡关系已成为推动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后,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狠抓鉴定质量管理与控制已成为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2006年总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工作。根据《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工作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全国26家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附件1)。

  二、评估工作内容

  按照《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评估表(试行)》(以下简称《评估表》)(附件2)规定的各项要求,采取自查、互查等形式,对鉴定站的日常管理及整体工作进行量化评估。

  三、评估工作实施安排

  (一) 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8日至12月26日)。各鉴定站对照《评估表》,逐项逐条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按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自查评估结果于2009年12月29日前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

  (二) 检查阶段(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1月20日)。根据建站时间批次及区域工作特点,总局组织评估小组按计划(附件3)赴各省区市,依照《评估表》对被评估鉴定站工作进行逐项评分。评估小组成员由总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站人员(鉴定站人员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确定)以及部分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每组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各评估小组工作的具体实施、评估表格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 总结阶段(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1月25日)。召开总结、评估工作会议,综合各鉴定站评估成绩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优秀、良好等次予以通报表扬(吉林、福建、河南、广西、贵州、甘肃六个新建站省区市以学习、交流为主,评估成绩供参考,不纳入评定等次范围)。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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