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参加人员、新闻媒体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设施和器材,具备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保障条件;
(七)具有举办综合性体育赛事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申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申办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第九条 书面申请应当有申办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以计划单列市为申办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还应当有本级政府提请本省体育局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 申办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省市的特征、区位、人口、经济、社会治安、交通、通讯、气候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基本条件;
(二)现有场地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场地设施情况、各竞赛项目安排设想、竞赛设施和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医疗、兴奋剂检查等竞赛基本条件;
(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展示、交流的主要设想;
(四)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五)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术服务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举办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八)与承办体育大会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提交申办报告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申办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承办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主办和承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办单位的报告内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