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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群字[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23日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体育大会(以下简称“体育大会”)的管理,规范体育大会的申请承办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大会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提高非奥运项目竞技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非奥项目的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普及和展示等内容。

  体育大会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 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集中办赛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具体会期的确定结合承办单位的实际进行安排。

  第四条 体育大会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一般应有50%以上的比赛项目集中在主要承办城市,其它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城市举行。

  第五条 体育大会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名义申办,原则上不以城市的名义申办。

  第六条 申办体育大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

  第七条 申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

  (二)拥有可靠的财政保证和自筹资金的能力;

  (三)当地具备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满足体育大会所设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需要的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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