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司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各司局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信息产生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本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公开办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司局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局保密办确定。保密办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www.sfda.gov.cn)、新闻发布会、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办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中涉及有关司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司局应及时报公开办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主题内容)、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的各司局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核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司局负责人、局新闻办或公开办批准;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应报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