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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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