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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lNl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lNl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lNl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lNl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lNl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lNl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lNl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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