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90号)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