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农明字[2008]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畜牧兽医(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并施行。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统一认识,积极贯彻实施
《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扎实做好相关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的各项任务,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
《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我国奶业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积累的集中反映,在奶业多年快速发展、矛盾逐步累积和近期遭受重创的形势下,对乳品质量进行全面监管、通过整顿振兴奶业,极其紧迫,极其重要,极其艰巨。
《条例》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共7页)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奶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涉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把
《条例》落到实处,全面加强乳品质量监管,是全面整顿和振兴奶业的关键;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央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