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3.仲裁申请人名称变更
  2002年7月28日,浙江久立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北美集团不是适格的仲裁申请人,合资企业的外方出资人是北美国际。
  2002年8月23日,仲裁申请人浙江佳元和北美集团于仲裁案第一次开庭后,向上海分会提交《关于变更申请人"北美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为"北美冶金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书》,请求将"北美集团"更名为"北美国际",认为虽然《合资经营合同》与合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所载的外方投资者名称不一致,但《批准证书》上的"北美国际"实际就是合资合同中的"北美集团"。北美集团是北美国际办理注册手续前暂时使用的名称,但北美国际成立之后是以北美国际的名义正式签订合资合同,《批准证书》上的北美国际就是合资合同上的北美集团。仲裁申请书上的"北美集团"只是申请人的笔误。
  4.仲裁裁决主要内容
  2003年12月8日,上海分会作出仲裁裁决。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关于仲裁案受理依据。根据第一申请人浙江佳元、第二申请人北美国际与被申请人浙江久立于1999年6月8日签订的"浙江久立内曼格特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之仲裁条款,以及两申请人于2002年2月6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上海分会受理该案。
  第二,关于北美国际出资内容的认定。仲裁庭注意到,北美国际与浙江久立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合资合同以及附件《乙A方投入财产清单和证书》。北美国际提交的是1999年6月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及附件,浙江久立提交的则是1999年5月12日签订的合资合同及附件。北美国际与浙江久立对两份合资合同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显然这两份不同的合资合同及附件是投资各方在商谈合资事宜中签订的不同合同版本。尽管浙江久立提交的'文本是从湖州市工商局、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与经济发展局取得,但是该合资合同及其附件的签订时间明显早于北美国际提交的合同版本。因此,从订约时间先后的角度,北美国际提交的合资合同及附件的证明效力应高于浙江久立提交的文本,除非浙江久立能够证明其提交的合资合同及其附件是最终被政府批准的文件。据此,仲裁庭采纳北美国际提交的《乙A方投入财产清单和证书》作为判断其出资内容的合同依据。
  第三,裁决主文内容:浙江久立返还浙江佳元对合资公司的现金投资人民币179万元;向北美国际返还AOD转炉内衬部件的折旧费2万美元;向浙江佳元支付因合资公司提前解散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5825.30元等共八项。
  (四)申请撤裁的理由和答辩意见
  1.申请人浙江久立申请撤裁的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