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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存有一定问题,但就解决北美国际、浙江久立、浙江佳元之间的合资经营内曼格特钢有限公司纠纷而言,上海分会具有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现在以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撤销本案裁决,其仍可按照《5·12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行申请仲裁,结果必将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鉴于存在上述情况,建议此案按《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再恢复撤销程序。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年12月11日 [2006]沪高民四(商)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3]沪贸仲裁字第198号仲裁裁决一案,报我院请示。经我院审查,拟同意撤销该仲裁裁决,特报钧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久立)。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浙江佳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佳元)。
  被申请人:AOD Systems Incorporated(仲裁申请人北美冶金国际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以下简称AOD公司)。
  二、案情概要
  (一)合资企业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1999年9月2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合资企业名称:湖州久立内曼格特钢有限公司。投资者名称:(1)浙江久立;(2)北美冶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国际);(3)浙江佳元。
  (二)《合资经营合同》文本
  1.仲裁申请人提请仲裁时提交的合同文本为:北美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集团)、浙江佳元和浙江久立于1999年6月8日签订的《浙江久立内曼格特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6月8日《合资经营合同》)。
  2.仲裁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为:北美国际、浙江佳元和浙江久立于1999年5月12日签订的《湖州久立内曼格特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该合同经工商局备案(以下简称5月12日《合资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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