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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原审法院经查:(1)本案所涉提单注明采用"康金提单"1994年版本("CONGENBILL" Editionl994),提单正面记载"2004年4月19日租约中条款、条件除外责任等并入本提单;"提单背面条款第一项规定"正面所注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2) 2004年4月19日,被告中远航运公司与货物托运人ICECLIMITED GIBRALTAR签订了磷酸盐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用"松山"轮从卡塔尔(QATAR)装运散装硫磺14888. 715吨。该合同第66条约定:本租船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照1950年仲裁法和1979年仲裁法或现行有效的有关仲裁的任何法定修正案或新条例在伦敦移交仲裁。
  另查:2004年4月27日,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与中化巴哈马有限公司签订了第04BS- S016号合同,约定由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向中化巴哈马有限公司购买散装硫磺1500吨(证据:正卷一P.25)。
  三、原审法院的审查意见及依据
  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
  1.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必须在提单正面明示,且被并入的仲裁条款有效
  处理本案管辖权争议,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判定:(1)涉案提单正面并入条款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2)如并入有效,依据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英国法律(程序法)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3)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本案原告平保大连分公司。其中,解决并入条款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是审查租船合同的仲裁协议效力,以及判定仲裁协议能否约束原告平保大连分公司的前提条件。
  2.本案提单背页条款未明确解决提单争议或解释提单条款所适用的法律,提单当事人也未就提单纠纷所使用的准据法达成合意,应依据法院地法判定提单正面并入条款是否构成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
  提单条款为承运人事先签署的格式条款,当提单持有人不是租船人时,要实现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提单持有人目的,应在提单正面以明确的语言表示,且以显著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形式表示出来,提请对方注意。本案提单正面并入条款记载"2004年4月19日租约中条款、条件除外责任等并入本提单,"没有明确签约的主题和运输标的,没明示包括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并入条款不能产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约束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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