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综上,彼得·舒德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其所述三点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于其申请应予驳回,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年9月19日 京高法[2006] 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的第50T1800049600号仲裁裁决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拟驳回彼得·舒德的申请。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PETER JOSEPH SCHEUER(中文名:彼得·舒德),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号:Z7278801,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1室。
  被执行人:EDWARD E. LEHMAN(中文名:爱德华·雷门),男,1960年7月7日出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号:701146260,住址:上海市黄埔区河南路88号。
  (二)仲裁裁决情况
  美国仲裁委员会对彼得·舒德与爱德华·雷门合伙纠纷一案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50T18000496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依据1997年1月25日签署的合伙协议,彼得·舒德与爱德华·雷门形成了合伙关系。
  2.该合伙关系开始于1997年1月25日,经彼得·舒德退伙后于1999年2月22日终止。
  3. 1999年2月22日后,被申请人清理了合伙事务。
  4.被申请人未能向申请人准确说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
  5.被申请人未能向申请人说明1999年2月22日后合伙关系结束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
  6.被申请人负有受托责任,把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事务的收入情况向申请人准确的加以说明,并向申请人说明1999年2月22日合伙关系结束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
  7.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员们提供对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事务的收入或支出情况或1999年2月22日后合伙关系结束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的说明,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告知的请求予以答辩,以辩驳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主张。
  8.被申请人对于该合伙关系是否具有强制性提出了各种其他主张,因为该合伙的组建目的非法、自始无效或从未成立过。全体仲裁员经慎重审议,认为各项主张均无法律依据。
  9.全体仲裁员裁定,申请人的主张无可争议,据此,应付申请人的欠款额为415426美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