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

  对你院请示的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翻译费用不同于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申请人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之后,要求其支付人民法院因履行通知职能而发生的翻译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该笔费用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承担。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
  2005年5月27日 京高法[2005] 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八份裁决案,经审查,我院认为申请执行的俄罗斯裁决内容,存在我国与俄罗斯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另,就该案中由于被申请人主体不明导致程序障碍和诉讼费用分担问题,也一并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中伏尔加运输检察院为状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向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共八案),要求Garment Fash-ion Corporation(中国)偿还所欠飞机租赁协定中约定的租赁费。
  中伏尔加运输检察院代表及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Garment Fashion Corporation(中国)未到庭。
  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8月17日分别作出第A72-3773/98-Cπ1 、 A72-3773/98-Cπ2、 A72 -3773/98-Cπ3、A72-3773/98-Cπ4、A72-3773/98-Cπ5、A72-3773/98-Cπ6、 A72-3773/98-Cπ7、A72-3773/98-Cπ8号共八份裁决书,裁决:Garment Fashion Corporation(中国)偿还伏尔加一第聂伯航运公司租赁费,并向联邦预算缴纳仲裁费。
  二、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
  2000年2月17日,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依据《条约》,通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我国境内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的前述八份裁决;同时提交了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出具的三份《证明书》,证明: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已通过应有的途径通知了被告Garment Fashion Corporation(中国);前述八案的裁决于1999年9月17日产生法律效力,并均未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