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因石化公司对其与赛格财务拆借资金执行一案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执行局以[2001]粤高法执督字第306号函指示深圳中院执行庭:"关于石化公司与赛格财务拆借资金执行一案,因石化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诉,认为案外人香港赛格持有的深华发B股3066360股的所有权属于赛格财务的,但你院在200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1]深中法执审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了上述股票属香港赛格所有,侵犯了石化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我院监督。经研究,我院认为,石化公司向我院提出的上述股票是否属深圳赛格公司所有的问题,应经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请你院对本案依法执行。"
又查,2002年6月11日,湖北高院作出[2002]鄂执监字第001号民事裁定[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三江航天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江公司),被执行人为赛格财务,案外人为香港赛格],认为香港赛格与赛格财务于1996年11月24日签订的《11·24协议》,其中有关购买股票所需资金由赛格财务以贷款的方式提供的内容,证明了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北京二中院在执行赛格财务的案件中,案外人香港赛格代被执行人赛格财务清偿了该债务,应视为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
2002年6月14日经武汉中院以[2000]武执字第483、 484、485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三江公司与被执行人赛格财务作出如下裁定:该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武经初字第229、230、 231民事调解书向赛格财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赛格财务履行法定义务,但赛格财务未履行义务,该院根据湖北高院2002年6月11日作出的[2002]鄂执监字第001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三江公司与香港赛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赛格财务在香港赛格仍有人民币2 535万元的债权(利息部分),该债权归三江公司所有,因此冲抵赛格财务所欠三江公司人民币2 535万元的债务。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称以上裁定所涉的人民币2 535万元债权即为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于1998年1月31日、同年3月17日、同年3月27日和同年5月29日签署的《赛格财务借据》和《担保借款合同》所涉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原审法院判决和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要点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首先,深发行在本案中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深发行向香港赛格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香港赛格在华发B股所获收益的范围内承担第三人对深发行的总计人民币5 509.19万元的给付义务",该诉请实际上包含了代替赛格财务请求确认其对华发B股享有所有者权利,对于此种代位确认所有权的诉讼,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已经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诉讼的范围。另外,广东高院2002年7月1日致深圳中院的[2001]粤高法执督字第306号函只是明确了应该通过诉讼解决所有权问题,没有包含可由深发行代位提起该诉讼的含义。其次,尽管《11·24协议》约定香港赛格不承担购买华发B股资金本息的偿还,但该协议未约定双方的其他任何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未约定赛格财务对香港赛格购买的华发B股享有包括收益在内的任何权利,而且该协议还声明深圳赛格集团为了控股深圳华发,决定由赛格财务提供资金,以香港赛格的名义购买华发B股。因此,仅凭此协议并不能认定香港赛格与赛格财务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综上所述,依照《
合同法》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法解释》第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中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深发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深发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