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符少平,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赛格苑B栋2楼B7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董事长。
上诉人深发行因与香港赛格、赛格财务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96年11月24日,香港赛格与赛格财务签订《关于贷款购买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B股的协议》(下称《11·24协议》),内容为:深圳赛格集团公司为了通过控股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华发),进行资产重组,实施玻壳、彩管、彩电一条龙生产的发展战略,决定以香港赛格名义购买香港陆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发2 550万B股,并通过赛格财务负责筹集运作所需资金,香港赛格与赛格财务达成如下协议:(1)香港赛格购买华发B股的资金5049万港币,由赛格财务以贷款的方式提供;(2)香港赛格不承担上述资金本息的偿还,赛格财务负责偿还;(3)香港赛格协助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工作,直至上述资金本息全部清偿为止;(4)香港赛格与赛格财务本着通力协作的精神,对此项事务运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1998年1月31日、同年3月17日、同年3月27日和同年5月29日,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签署《赛格财务借据》和《担保借款合同》各三份,约定由赛格财务向香港赛格提供流动资金分别为美元1 952 697元、港元1 500万元、港元1500万元、美元66万元,贷款利率分别为9.75%、11.7%、11.7%、9.75%,借款期限均为1年。
2001年,深发行因本票发行交易协议纠纷向深圳中院起诉赛格财务,要求赛格财务分别支付本票款项1 500万元及利息,和2000万元及利息。深圳中院分别于2001年7月2日和2001年9月21日作出[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12号和313号民事判决,判令赛格财务分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兑付票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从1999年1月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兑付票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从1999年1月7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赛格财务未履行债务,深发行申请深圳中院强制执行,但未得到清偿。深发行因此对香港赛格和赛格财务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香港赛格华发B股所获收益的范围内承担赛格财务对深发行的本金及利息5 509. 19元的给付义务;并由香港赛格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及深发行实现债权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其理由是:赛格财务根据《11·24协议》向香港赛格提供了美元2 612 658.10元和港币29 999 840.00元,购买了2 550万华发B股并登记在香港赛格名下(经历年送红股,已增至30 666 360股),至2001年6月,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发B股上市时,该部分股份市值已达约3亿元,赛格财务应就该增值向香港赛格主张权利。但为逃避债务,赛格财务既未通过诉讼也未通过仲裁程序向香港赛格主张债权,是故意怠于行使自己的该项债权,严重侵害了深发行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