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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先达大酒店与能量株式会社签订上述协议后,双方开始按照上述协议开始进行经营。能量株式会社分数次给付先达大酒店保证金和维修经费共计3 366 600元,后因经营上配合得不到位,双方决定终止联营合同。能量株式会社收到先达大酒店返还保证金共764 111元,余款先达大酒店未能返还。为此能量株式会社请求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能量株式会社与先达大酒店之间签订的《协作型联营合同》无效;(2)先达大酒店返还能量株式会社保证金及维修费未返还余额2602 489元;(3)先达大酒店赔偿因未及时返还保证金及维修费给能量株式会社造成的损失341 576.68元;(4)先达大酒店赔偿能量株式会社经营损失551 511.96元;(5)仲裁费由先达大酒店负担。
  天津仲裁委员会认为,先达大酒店与能量株式会社签订的《协作型联营合同》未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应为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能量株式会社要求先达大酒店赔偿合同履行6年期间的经营损失和未及时返还保证金及维修费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决:一、能量株式会社与先达大酒店于1997年5月20日签订的《协作型联营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先达大酒店返还能量株式会社支付的保证金、维修费共计2 519 689元,自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能量株式会社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12 330元,能量株式会社负担5 962.39元,先达大酒店负担106 367.61元。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后,先达大酒店认为天津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事实不清,裁决结果有失公允,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主要理由:(1)先达大酒店在开庭时当庭举证,仲裁庭却拒绝接受先达大酒店提供的证据,属于程序违法;(2)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有效。(3)仲裁结果有失公允。能量株式会社经营期间获取了可观的回报,仲裁结果却裁决先达大酒店全部返还。先达大酒店为国有企业,共有职工700余人,对裁决结果极为不满,使公共利益受到危害。
  能量株式会社答辩称,请求驳回先达大酒店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要理由:(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的,能证明举证者主张的事实的法律依据。先达大酒店提出了与合同有效性无关的20多公分厚的财务报表,一是与合同的有效与否无关,二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当然有权决定采纳与否,这是仲裁委员会的裁量范围内的事情,并无不妥;(2)仲裁裁决结果正确;(3)双方经营期间先达大酒店获取了可观的利润,并且由于我方的经营才使企业起死回生;(4)先达大酒店申请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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