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天津先达大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22号。
被申请人:大一能量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成南市水晶区首珍洞2996号世宗大厦701号。
二、案件事实及仲裁处理情况
1997年5月20日,申请人天津先达大酒店(简称先达大酒店)与被申请人大一能量株式会社(简称能量株式会社)签订协作型联营合同。约定:(1)双方以先达大酒店为基地,协作开发韩国商贸和旅游市场,进行协作型联合经营;(2)双方协作联合经营期限为10年,自1997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止。如能量株式会社连续三年未完成保证营业额时,双方有权终止合同;(3)双方联合经营的范围是酒店客房、写字间、中餐厅及其国际会议厅、多功能厅、商务中心等配套设施;(4)能量株式会社给付先达大酒店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投资维修经费100万元,于6月30日之前付清,先达大酒店在10年内全部退还,从第二年起每年退还10%。返还款时间为年终结账后一个月内;(5)能量株式会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参与酒店经营,保证每年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的目标是:第1年(1997年8月1日起至1998年7月31日止)为1592万元。第2-3年(1998年8月1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每年为1 876万元。第4-6年(2000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每年为2 157万元。第7-9年(2003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每年为2 486万元。第10年(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为2 861万元。如能量株式会社未完成上述年营业额,能量株式会社必须保证以当年应退还的保证金30万元抵补,能量株式会社如违法或违反店规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能量株式会社全部赔偿。年营业额包括客房、写字间、中餐厅、国际会议厅、多功能厅、商务中心等配套设施的营业收入;(6)为能量株式会社工作方便,先达大酒店委托能量株式会社为业务总经理,主管客房、写字间及其配套设施等的经营业务。由能量株式会社派入主管营业总部和营业服务部,先达大酒店保证能量株式会社享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和内部人员调配权;(7)双方共同搞好经营管理,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营业总部和营业服务部的工作;(8)在能量株式会社完成年营业额后,先达大酒店对超出部分扣除营业税后,提取30%归能量株式会社。付款时间为年终结账后1个月内;(9)能量株式会社如需对营业场所内部进行装修、改造酒店设施,其装修改造计划须经先达大酒店同意。合作期满后归先达大酒店所有;(10)能量株式会社根据业务需要招聘部分人员,按照酒店的招聘标准,经人事部办理招聘手续;(11)双方要信守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违约,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如先达大酒店不能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给能量株式会社提取费用,按未提取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如能量株式会社不能按期将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证金和投资维修经费足额打入先达大酒店账户,按未打入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13)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互不承担责任;(14)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延长联合经营期限,可以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另定协议。联营关系终止时,要结清债权债务;(15)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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