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6月15日 [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川立仲字第1号《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裁决为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台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根据司法实践,涉及该裁决的撤销问题,应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王忠诚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的认定不一致时,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而是直接自行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请求并作出裁决,且未给被申请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七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案裁决具有应予撤销的情形。但从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看,尚未严重到撤销该裁决的程度。你院可告成都中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则可以恢复撤销程序,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撤销该裁决。
此复。
附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5年2月22日 [2005]川立仲字第1号
申请人:四川华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邡市华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翔,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忠诚,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县永和市中溪13邻保裔路段59巷20号7楼。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3]成仲案字第468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航公司)不服,并以仲裁庭所作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仲裁裁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成都市仲裁委作出的[2003]成仲案字第468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向我院请示。我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