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的请示的复函

  百事达公司向本院提交抗辩意见,认为:(1)本案系侵权纠纷,不是合同争议,与合同争议无关。百事达公司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起诉合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利用职权将合资公司业务发包给以总经理为主要股东的金辰公司承包经营,损害了合资公司的权益;同时,这是在中方出资人将外方出资人排挤出董事会,独自侵占合资公司期间的行为。此外,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起诉合资公司董事长利用职权以合资公司资产为安徽饭店借款提供担保损害了合资公司的权益。因此,本案是以《公司法》为依据提起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控股股东损害合资公司权益的侵权之诉,既不是中外合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合同方面的争议,也不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之类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党合)之诉,更不涉及中外合资合同设立、效力、变更、解除之类与合同有关方面的诉讼。因此,本案与合同争议无关。(2)本案争议不属于中外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只能理解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全部争议以及与合同设立、效力、变更、解除、转让等方面的一切争议,不应包括侵权纠纷。被告方可能认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侵权纠纷。若如此认为则是错误的:首先,合同执行(履行)争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而本案的侵权人是董事长、总经理和控股股东,受害者是合资公司,百事达公司只是提起股东代表之诉的诉讼当事人,是间接受害人。其次,如上所述,本案不涉及合同履行、设立、变更等与合同有关争议,也不涉及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是《公司法》意义上的侵权问题。再次,至少可以说"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这一约定没有明确包括侵权事项。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安徽饭店曾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侵权(依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为由起诉百事达公司,百事达公司对法院行使管辖权没有异议。以同一诉因(损害公司权益),安徽饭店起诉百事达公司时,认为法院有管辖权;而作为被告应诉时,又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显然自相矛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