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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的请示的复函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查经过
  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04年8月31日,三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事达公司)。住所地,735 WATERSHED CT. , ANN ARBOR, M148105 601BROKENLANCE RD., WALNUT, CA91789。
  法定代表人:HUI ZHANGO
  被告:安徽饭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东,该饭店董事长。
  被告:何宗奎,原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旅游局宿舍。
  被告:章富成,原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35-5-607号。
  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富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以下称合资公司清算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民松,该清算委员会主任。
  三、管辖异议要点及当事人抗辩理由
  原告百事达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金辰公司、合资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百事达公司称:安徽饭店利用其控股地位,独自侵占合资公司;何宗奎利用董事长职权将合资公司发包给以总经理章富成为首组建的金展公司承包,致合资公司年年亏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34440 073元;第三人金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和金辰公司承担。
  安徽饭店、何宗奎及章富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资双方因履行合资合同导致的纠纷,根据安徽饭店和百事达公司于1993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何宗奎及章富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安徽饭店承担,因此将该二人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解决安徽饭店和百事达公司的纠纷,有关金辰公司纠纷问题便不复存在,合资公司清算委员会未涉及任何责任承担或存在关联关系,且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因此,金辰公司以及合资公司清算委员会与本案无关。(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本案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综上,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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