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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艺函〔2009〕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10年启动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根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文艺发[2008]48号),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开展。

  二、申报资格

  符合《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经由文化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于2008年1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美术馆,均可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

  三、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凡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的单位,均必须填写《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附件),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http://www.ccnt.gov.cn)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同时,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美术馆近两年的工作总结,以及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性质的证明文本的复印件。申报书及附加材料统一要求为A4尺寸文本,左侧装订。

  (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对推荐单位打分,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直接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2010年1月15日至3月1日

  (二)收件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中国美术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 (邮政编码:100010)

  (三)收件联系人及电话:刘国华  吴淑芹  010-84028227

  五、文化部艺术司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59881764  传真:010-59881765

  电子邮箱:whbyss926@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总编号

  

地区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
申报书

  美术馆名称

  申请单位

  推荐机构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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