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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8号--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118号)


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5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 (略)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 (略)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印度尼西亚公司

  1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
  (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16.9%

  2 麒麟味元食品公司
  (PT. Kirin Miwon Foods) 8.1%

  3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
  (All Others) 29.7%

  泰国公司

  1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 6.5%

  2 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 29.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
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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