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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保工程区禁伐区“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保工程区禁伐区
“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资字〔2009〕203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天保工程区禁伐区“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有关问题的请示》(吉林资〔2009〕5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精神,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禁伐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要根据标准区划界定,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管理。目前,在天保工程后续政策出台之前,天保工程禁伐区内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编限范围的林木,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予以编限,并将其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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