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
| 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是否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
1905
| 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
|
2001
| 是否建立对人员清洁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
2002
| 是否制定了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净化程序。
|
2003
| 洁净区的净化程序和净化设施是否达到人员净化的目的。
|
2004
| 洁净室(区)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和口罩。
|
2005
| 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
2101
| 是否确定了整个生产和辅助过程中所用工艺用水的种类和用量。
|
*2102
| 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是否能防止污染。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是否配备了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水点。是否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
|
*2103
| 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其它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
2201
| 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和记录。
|
2202
| 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是否是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
|
2301
| 对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是否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
|
2302
| 对非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是否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
|
2401
| 是否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
|
2402
| 是否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
|
2501
| 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并且予以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本细则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4.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5.本细则所要求的记录;
6.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2502
| 质量手册是否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和规定,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了以下内容:
1.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承诺和规定;
2.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和(或)不适用的细节与合理性;
3.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4.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质量手册概括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文件的结构。
|
2503
| 质量方针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与企业的宗旨相适应;
2.体现了满足要求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
3.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4.在企业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5.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
2504
| 质量目标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在其相关职能和层次上逐次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
3.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4.质量目标是否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
|
2601
| 是否对每一类型或型号的产品建立(或指明出处)完整的技术文档。
|
2602
| 技术文档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标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制造、包装、灭菌、检验、服务、设备操作,适用时还包括安装等)、采购要求(包括采购明细和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等。
|
2701
| 是否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予以控制,文件发布前是否得到评审和批准,确保文件的充分与适宜。
|
2702
| 文件更新或修改时是否对文件进行再评审和批准。
|
2703
|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识别,并确保文件的更改得到原审批部门或指定的其他审批部门的评审和批准,被指定的审批部门能获取用于作出决定的相关背景资料。
|
2704
| 在工作现场是否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
|
2705
| 文件是否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
2706
| 外来文件是否可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
2801
| 是否至少保持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持期限。这个期限是否确保至少在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该医疗器械的制造和试验的文件,但不少于记录或相关法规要求所规定的保存期限。
|
2802
| 作废文件的保留期限是否能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求。
|
2901
| 记录是否保持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
|
2902
| 所编制的记录控制程序是否规定了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的方法、规则、途径以及执行人。
|
2903
| 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要注意相关记录的关联)。
|
2904
| 程序中是否规定了记录保存的期限至少相当于该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
3001
| 是否对记录的可追溯性作出规定。
|
3002
| 是否每一个产品都有唯一的标识符(如:序列号、日期、批代码、批号)可以追溯到操作源头,是否向前可追溯到顾客,向后可追溯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组件、原材料和工作环境。
|
3003
| 根据产品的需要,是否可追溯到不合格品的根源并确定受到影响批次的剩余产品位置。
|
3004
| 是否对操作人员的变更、原材料的改变、工具的更改、新的或不同的设备的启用、加工方法的更改等都有单独的标识记录。
|
3005
| 可追溯性标识是否出现在适用的检验和贮存的记录上。
|
3101
| 是否建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并形成了文件。
|
3102
|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是否确定了以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