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生产企业应当记录与生产有关的所有监测信息。
第七十五条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污染。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的动物和人体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记录。
第七十六条 用于生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熏蒸和消毒。
第七十七条 生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八章 监视和测量
第七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
(一)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
(二)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
(四)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五)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要求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
第七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十条 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的批准作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八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试验室,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检验记录应当载明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第八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进行留样,并作好留样观察记录。
第八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反馈程序并形成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第八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评定,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第八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特殊生产过程确认的监视程序并实施。控制确认的过程参数,并保持记录。
第九章 销售和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对确定的产品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八十七条 如本条款适用,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医疗器械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
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由其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
第八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
第八十九条 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生产企业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持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九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第九十三条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十四条 若产品需要返工,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当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
第九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记录。
第九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
第九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
第九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 分析和改进
第九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
第一百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技术等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的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时,企业应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以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安全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企业可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确定不适用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
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确定的数量。
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确定的数量。
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
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
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的允许统计数。
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容器和(或)装置的无菌灌装。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顾客投诉: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
忠告性通知: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医疗器械使用;
--医疗器械的改动;
--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的销毁。
标记:书写、印刷或图示物。
--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
--随附于医疗器械;
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监视:确定过程符合性的一组操作,是持续的过程,指观察、监督、使对象处于控制之下。可以包括定期测量或检测。
测量: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
设计和开发输入:是指产品在设计和开发开始阶段,将与产品要求有关的预期用途、功能、性能要求、安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风险管理和相关信息等,充分、适宜、完整地形成文件的过程。
设计和开发输出:是设计和开发过程的结果,指将产品要求转化为产品安全和性能所必需的产品特性或规范,包括样机、样品、文件、图样、配方、制造、服务和接受准则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能验证并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如:通过加工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工序,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等。
特殊过程:指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难以通过其后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
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 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3号)同时废止。
附录: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设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