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内科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血液内科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临床路径的试点工作,在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基础上,制订各试点医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胡瑞荣、马旭东
电 话:010-68792840、68792825
附件: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路径(2009年版)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临床路径(2009年版)
3、初治APL临床路径
4、完全缓解的APL临床路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路径
(2009年版)
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ICD-10:D69.3)
(二)诊断依据。
根据《血液病诊断和疗效标准》(张之南、沈悌主编,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和《美国血液学会关于ITP的指南》(Blood,1996,88(1):3-40),《临床诊疗指南-血液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病史。
2.多次检查血小板计数减少(包括血涂片)。
3.脾脏不大或轻度增大。
4.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数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碍。
5.排除血小板减少的其他原因。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邓家栋临床血液学》(邓家栋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和《美国血液学会关于ITP的指南》(Blood,1996,88(1):3-40),《临床诊疗指南-血液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糖皮质激素作为首选治疗:可常规剂量或短疗程大剂量给药。
2.急症治疗:适用于严重、广泛出血;可疑或明确颅内出血;需要紧急手术或分娩者。
(1)静脉输注丙种球蛋白。
(2)输注血小板。
(四)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日为14天内。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D69.3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疾病编码。
2.血液检查指标符合需要住院指征:血小板数<20×10
9/L,或伴有出血表现或出血危险(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等)。
3.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明确诊断及入院常规检查需2-3天(指工作日)。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隐血;
(2)肝肾功能、电解质、凝血功能、输血前检查、血沉、血涂片、血型、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筛查;
(3)胸片、心电图、腹部B超;
2.发热或疑有感染者可选择:病原微生物培养、影像学检查;
3.骨髓形态学检查。
(七)治疗开始于诊断第1天。
(八)治疗选择。
1.糖皮质激素作为首选治疗:注意观察皮质激素的副作用并对症处理;防治脏器功能损伤,包括抑酸、补钙等。
(1)常规剂量(泼尼松1mg·Kg
-1·d
-1)。
(2)短疗程大剂量给药(甲基泼尼松龙1.0g·d
-1×3d,或地塞米松40mg·d
-1×4d)。
2.急症治疗:适用于严重、广泛出血;可疑或明确颅内出血;需要紧急手术或分娩者。
(1)静脉输注丙种球蛋白:0.4g·Kg
-1·d
-1×5d或1.0g·Kg
-1·d
-1×2d。
(2)输注血小板。
(九)出院标准。
不输血小板情况下,血小板>20×10
9/L并且持续3天以上。
(十)变异及原因分析。
经治疗后,血小板仍持续低于20×10
9/L并大于2周,则退出该路径。
二、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CD-10:D69.3 )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住院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