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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
(试行)

  一、床位

  至少设有治疗病床1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与其他临床科室相对独立。至少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二)医疗机构应当至少设有抢救室、药房、放射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1名心理卫生专业人员。

  (三)戒毒治疗科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精神卫生或戒毒医疗工作3年以上,并应具备相应的心理卫生专业知识。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治疗科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和卫生要求。

  五、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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