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省界特定地段需要安排联检的,请有关双方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联检计划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县级界线联检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实施。
(三)完成2009年度省界联检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上报工作。
二、联检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界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10月31日前完成省界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20日前完成省界联检报告上报国务院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
(二)县级界线联检工作进度计划由各地自行安排,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各地县级界线联检工作综合情况请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2009年度省界联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请各地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其中由民政部保存的一套,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三、联检工作有关要求
(一)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联检工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能,民政部门是界线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创建平安边界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年度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联检的各项工作。通过联检,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
(三)联检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工作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上报与备案、联检资料立卷归档与上报、三交点联检的牵头等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认真组织、协调边界沿线有关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计划安排,如期完成需要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