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安信医用包装有限公司诉东莞威泓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维尔京群岛)新冠誉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4月5日 [2007]民四他字第4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粤高法立请字第2号《关于(香港)安信医用包装有限公司诉东东莞威泓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维尔京群岛)新冠誉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
经审查认为,(香港)安信医用包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威泓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新冠誉实业有限公司在《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第七条中约定:"双方因本协议执行产生的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任一方均可向香港或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定为最终裁决,双方无条件执行"。该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香港)安信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因与东莞威泓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新冠誉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协议,起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关于"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香港)安信医用包装有限公司诉东莞威泓塑 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维尔京群岛)新冠誉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
2007年11月19日 [2007]粤高法立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香港)安信医用包装有限公司诉东莞威泓塑胶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维尔京群岛)新冠誉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双方于2006年11月28日签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涉及涉外仲裁条款无效的问题。现将本案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