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庭在计算假日酒店的预期收益时,遗漏了重要的因素
本案中,假日酒店获得报酬不仅需要提供合格服务,更要提供"皇冠"品牌的使用权。在假日酒店收取的各项费用中,绝大部分应当是"皇冠"品牌的许可使用费。仲裁庭显然没有意识到,一旦"皇冠"品牌被停止使用,龙城丽宫不能再从使用"皇冠"品牌中受益,则龙城丽宫无需再支付许可费了。仲裁庭裁决龙城丽宫在以后的12年里连续支付许可费的同时,却不允许龙城丽宫继续使用该"皇冠"品牌,是错误的。
4.仲裁庭错误地解释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得出了巨额赔偿
仲裁庭依据假设的事实计算得出的赔偿充满了随意性,且有失公允。仲裁庭随意确定了收入计算方式,随意将酒店客房收入和总收入的年增长率确定为8%,依据常识,没有任何一家中国企业会连续12年赢利,且每年的毛收入都会以8%的速度递增。
5.仲裁庭没有正确认识到,终止管理合同的行动完全是由昌信公司操作完成的,龙城丽宫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本案中,解除管理合同的书面通知系由昌信公司的委托律师发出的,从发出解约通知到假日酒店撤离酒店之间的1个月里,假日酒店一直在与昌信公司进行协商,龙城丽宫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因此,龙城丽宫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仲裁庭认定的管理合同是龙城丽宫终止的结论是错误的。仲裁庭没有对假日酒店在解除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失误给予必要的注意,没有令假日酒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仲裁庭没有对假日酒店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必要的考量
对于发生在2004年春节期间的爆竹爆炸致人死亡的事件,仲裁庭一方面暗示假日酒店作为酒店的管理者,对该事件负有直接的责任,另一方面,又拒绝将该事件与解除管理合同联系在一起。假日酒店对于该事件是否承担责任,是评判假日酒店是否谨慎履行自己职责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但仲裁庭不愿意在人民法院对此事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对假日酒店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决。换言之,如果本案的裁决取决于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仲裁庭理应等到终审判决后再作裁决。仲裁庭在重大事实没有查清之前就匆匆作出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本案事实不清,严重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四、处理意见
(一)二中院处理意见
依据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的修订协议,自2002年8月8日起,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假日酒店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事实系假日酒店自2002年9月5日至2005年7月3日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的事实。因昌信公司已于2002年8月8日退出管理合同,故昌信公司不再受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综上,假日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