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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9月5日,假日酒店开始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
  2005年6月3日,昌信公司向假日酒店发函称: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已经决定终止管理合同,并将于2005年6月13日派遣有关人员接管综合体。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离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后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名称变更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龙城丽宫)。
  2005年12月9日,假日酒店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昌信公司和龙城丽宫,仲裁请求如下:(1)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应付未付费用共计美元217551.04元,并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共计美元61532.88元;(2)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预期损失共计美元14906 489元;(3)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支付仲裁费用。
  龙城丽宫在仲裁中答辩: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出酒店,违反了管理合同的约定,属于实质性违约。故提出仲裁反请求如下:(1)管理合同应当被视为自2005年7月3日起终止;(2)假日酒店赔偿其未经许可擅自撤出酒店和终止管理合同致使龙城丽宫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34596. 15元;(3)假日酒店赔偿由于其未能经营"日韩料理餐厅"致使龙城丽宫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56128.66元;(4)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假日酒店的中国子公司登记和年检费人民币17130. 02元;(5)假日酒店应当支付因爆竹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人民币1632524.48元;(6)假日酒店支付仲裁费。
  2006年2月17日,昌信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函。2006年4月19日,仲裁委对昌信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据此应当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驳回昌信公司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仲裁程序应当继续。此后,昌信公司未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2007年4月20日,仲裁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一、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美元217551.04元;二、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美元36 919.28元;三、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预期损失美元3 832 267元;四、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法律费用美元10万元;五、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仲裁费用美元72982.8元;六、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登记及年检费用人民币17130.02元;七、驳回其他请求和反请求。
  (二)申请人昌信公司的主要撤销理由
  依据修订协议的约定,管理合同所提及的所有"业主"均应被视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那么,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所涉及的"业主"一词也应当被认为是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一方,而不是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和昌信公司两方。修订协议不仅是关于管理合同主体变更的协议,而且还是关于仲裁条款主体变更的协议。该修订协议生效后,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体,因此,昌信公司与假日酒店及龙城丽宫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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