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玮,董事长。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28楼。
授权代表人:高绮绫,董事。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原名称先后为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城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执行董事。
二、争议主要事实和撤销裁决情况
(一)仲裁基本情况
2001年10月18日,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假日酒店作为"管理人"共同签订一份《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将代表业主管理一家位于北京昌平县龙城花园的综合体,该综合体包括一家即将被命名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的饭店;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本合同的日期;开业日期为管理人首次将综合体的物业向公众开放的日期;本合同自开业日期起将持续15年;管理人处理饭店的所有人事事宜;管理人选择供应商,并购买在饭店中使用或为饭店而使用的所有食品、饮料、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营业用品及其他物品;自开业日期起并在本合同期限所余的期限内,作为管理人管理综合体的对价,业主应向管理人支付基本管理费、饭店鼓励性管理费及出租区域监管费;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将由业主和管理人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则任何一方有权在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向中国申请仲裁,该仲裁将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生效的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用提起仲裁的一方所选择的语言进行。
2002年8月8日,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一份《修订协议》,约定:鉴于业主和管理人于2001年10月18日签订管理合同、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于2002年7月3日改名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业主和管理人达成如下协议:(1)该综合物业的业主,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应当由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取代。管理合同中所提及的所有"业主"均应被视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该公司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2)本修订协议应构成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本文所涉及的修改条款外,管理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均保持充足的效力。